基金公司的具体职主要围绕基金产品的募集、投资及运作方面:
(1)在基金产品募集前后,依法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在基金产品投资上,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在内部管理上,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在内外监督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并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3)在基金产品运作上,根据基金合同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按规定办理申购、赎回及收益分配;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基金财产清算,按规定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
基金公司承担着基金产品的设计、营销、投资交易、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主要职责,其核心部门主要包括:
(1)投资管理
投资方面包括权益类、固收类等资产的投资、研究、交易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公募资金、专户理财资金(包括社保养老金、年金等)。不同公司在部门结构设置上存在差异,但整体而言,均是通过全面、专业而深入的多角度研究,为投资提供可靠地决策依据,进而努力实现组合投资运作的收益目标。
(2)市场营销
销售方面包括公募基金营销、专户营销等。其中,公募基金营销主要是面向个人投资者和部分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代销的方式,销售公募基金产品。专户营销则是营销客户尤其是机构客户将委外资金投资于专户产品。
(3)产品研发
产品研发部门主要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即根据基金市场的需求与未来发展趋势、公司内部状况进行产品设计与布局,完成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基金产品的前期布局、上报监管及后续跟踪服务等,要求对监管政策敏感、对市场具有前瞻性,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4)风险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部门主要是制定和监督执行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政策,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进而对于基金财产的安全提供较好的保障。另外,监察合规等部门则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基金管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基金运作
基金运作部门负责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基金会计与结算。一方面主要是基金清算,包括账户开设、申赎等交易申请与份额清算、账户资金划转及会计记录等;另一方面主要是基金会计,包括记录并核算基金资产的运作,与托管行对接投资交易资金划转指令,建立基金资产会计档案并归档。
除此之外,基金公司的有效运作也需要人力资源、行政综合、信息技术、财务部等后台部门进行支持。
1、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2、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3、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4、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
5、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6、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7、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扩展资料:
根据《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再具备本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条 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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