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融资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在国内PPP模式虽然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但在国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应用。那么融资方式有哪些?适用范围是多大?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通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制”,是指 *** 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 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一)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及类似的城市发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越来越成为PPP融资的主力军。
1、分类:主要有行业产业基金(如交通产业基金)和地域产业基金(如洛阳城市发展基金)、母基金和子基金、金融资本与地方 *** 成立基金、金融资本与施工企业(或上市公司)成立基金和三方共同成立基金等几种分类方式;
2、投融资模式:主要有股权投资基金和债权(明股实债)投资基金、母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间接投资项目公司,和直接投资项目公司、存量债务置换基金和新项目投资基金、投资优先级和投资中间级、劣后级等几种投资模式;
3、特点:产业基金一般结构是由 *** 所属投资公司与金融资本以10%:90%的比例,以有限合伙的认缴模式成立的基金, *** 投资公司作为劣后级,金融资本作为优先级。产业基金通常规模较大,杠杆效应明显。例如 *** 在产业基金中出资10%作为劣后级,产业基金按PPP项目总投的10%投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股东借款),实际 *** 在项目中只出资1%(通常情况下,为实现到期回购, *** 平台公司在项目中会再直接出资1-5%作为股东), *** 投资的杠杆效应达到50倍以上(按 *** 再出资1%计算)。此外,产业基金由于优先级投资人大部分为银行、保险公司,甚至政策性银行等,资金成本较低,能够有效拉低产业基金的成本,对PPP项目融资成本的整体降低有很大帮助。
产业基金模式还可以解决PPP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难题,即 *** 投资方和施工企业社会资本均不愿在PPP项目公司中绝对控股,产业基金作为第三方投资人可以拉低各自股权比例,使 *** 和社会资本均不控股。产业基金控股,可在协议中让渡经营管理权,只做财务投资人,不干涉 *** 和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外,产业基金可以解决单一社会资本投入比例过大的问题,即产业基金和施工企业分别作为财务投资人和工程投资人,组成社会资本联合体,比施工企业单独做社会资本具有更强竞争优势。
4、适用范围:产业基金一般对项目有要求,对行业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项目要求列入省市级重点项目,对 *** 财政实力要求一般性财政预算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对社会资本也有一些要求。产业基金由于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资金成本差异较大,例如资金来源于政策性银行的产业基金,成本很低,甚至低至1.5%—3%;来源于地方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有些高至8%。
(二)发行债券
这里提到的债券,主要是证券公司承销的,由 *** (或证券业协会)核准的公司债,以及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不包括由银行承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短融、中票和PPN(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债券融资,尤其是2015年年初以来,公司债、企业债和专项债的松绑和扩容,成为 *** 融资的主要工具。
1、分类:主要有发改委系统的企业债,和 *** 系统的公司债;公开发行的公募债,和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债;传统企业债(依托城投企业本身发债),和项目收益债等专项债(依托项目收益发债),等等。
2、投融资模式:债券作为PPP项目的融资工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 *** 平台公司,即PPP项目投资人本身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对于PPP项目来讲,其 *** 股东方股权出资资金,可能就来源于这种债券资金;另一类是对PPP项目公司发行的债券,一般为项目收益债或专项债。
3、特点:债券发行更大的好处,是融资成本低:一般情况下,评级AA以上的主体年化融资成本在5%-7%(公开发行)或7%-9%(私募发行)之间。随着利率下行,成本进一步降低,甚至有些评级高、实力强的企业,融资成本达到3%-4%。但硬币的反面,是对于发行主体的要求非常高,公开发行的一般要求评级在AA甚至AA+以上,能够达到AA以上的企业在地方上屈指可数,且要求有足够的资产支持发债(公开发行的债券额度不超过净资产的40%),发债规模有限;即使可以发行私募债,但对于地方 *** 动辄上百亿的众多PPP项目来讲,显然远远不够。
4、适用范围:与投资模式相同,发债对PPP项目融资的适用范围有两类,一类是给 *** 平台公司发债,一类是给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或专项债。在如今 *** 平台公司发债额度基本饱和的前提下,项目收益债及专项债券是很好的PPP融资突破口,尤其是 *** 2015年1月推出“新公司债办法”,国家发改委2015年4月推出战略新兴产业、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养老产业四个专项债、7月出台“项目收益债”、12月推出“绿色债券”等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后,公司债、专项企业债发展空间巨大。专项债券有几个优势:一是发债主体可为项目公司,不占用平台公司等传统发债主体额度;二是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且发债规模可达项目总投的70%—80%(非专项债券发债规模不超过项目总投的'60%);三是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四是多有财政补贴和金融贴息、投贷联动等多方面支持。由于PPP项目融资增信主体缺失的普遍现状,以现金流为支撑,仅需对债项进行评级的项目收益债、专项债,可以不占用 *** 财政信用和社会资本信用(有些需要 *** AA级以上发债主体提供担保),且此类融资业务刚推出不久,必将成为PPP项目融资新的蓝海!
(三)银行
银行是参与PPP项目融资的主力,主要通过固定资产贷款等债权融资方式,和发行表外理财产品认购基金或资管计划份额的股权融资方式,参与PPP项目融资。当然,短融、中票、PPN等直接融资,也是银行的业务范围,但在PPP项目融资中占比较低,不展开论述。
1、分类和投融资模式:银行参与PPP项目融资的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通过认购私募基金或资管计划优先级份额,投资PPP项目股权或股权+债权,这种融资属于表外融资,也是直接融资;二是银行通过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等产品,给项目公司授信,对项目公司来讲是债权融资,属于表内融资和间接融资。
2、特点:银行融资的特点,当然是资金成本低,规模大。但银行融资有几个不足之处:一是风控严格,授信条件高,要求主体信用(一般是银行内部评级)达到条件、增信担保措施符合要求等,表外理财资金现在通常也已纳入银行统一授信体系,与表内资金授信条件相同:二是PPP项目投入大,单一银行基于客户集中度风险控制考虑,不愿全部自己出资,通常与其他银行组成银团,这就增加了融资推进的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三是表内贷款资金受“三办法一指引”限制,只能“实贷实付”(需要支付多少,贷多少,贷款资金不能在项目公司账户上长期停留),项目公司使用十分不便;四是银行业务地域划分问题严重,授信主体如果是跨区域经营,或项目跨省运作,需要两地银行配合为客户或项目授信,无形中降低了融资效率。
尽管种种不便,但由于银行规模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又由于银行资金成本较低(尽管保险资金成本也低,但保险公司对外投资要求更高,且未形成气候),因此是 *** 融资和PPP项目融资更大的资金来源方。
3、适用范围:银行理财资金可适用于产业基金、私募基金的优先级(部分银行也可同意认购中间级),可适用于单一项目股权投资中的优先级,也可适用于项目的债权融资部分;银行贷款资金仅适用于项目投资中的债权融资部分。银行参与PPP融资,对于 *** 财政实力、项目公司股东方实力、项目本身一般都有一定条件要求,尤其债权资金,会要求“第二还款来源”,即抵押或股东方、担保公司担保。银行参与PPP项目的资金成本普遍不高,表内贷款资金通常在基准利率下浮10%至上浮30%(按5年期以上利率计算,大概在4.5%-6.5%之间),表外理财资金通常在5.5%-7.5%之间。
(四)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通常包括券商资管、基金资管、保险资管、信托计划等。其实资管计划通常是银行、保险资金参与PPP的一种通道,属于被动管理。真正的主动管理类资管计划一般不参与PPP项目,而是参与证券一级半(定向增发)市场或二级市场。这里简要介绍一下保险资管和信托计划。
保险资管是保险资金借助资管计划投资PPP项目的表现形式。2010年以来,保监会逐步放开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股权、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 *** 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私募基金的限制,除基础设施债权投资可直接适用于PPP项目外,保险公司还可以直接投资能源、资源、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企业股权,其中很多产业与PPP项目多有重叠。又因为保险资金具有成本低、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与PPP项目特征吻合。因此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融资有很大前景。但另一方面,保险资金对项目和投融资主体要求也很高,唯有优质项目才能进入保险资金的“法眼”。
信托计划自2009年“四万亿投资”起,成为 *** 融资的主要工具。但由于信托资金的私募特征,募集成本不具有银行、保险等“公募机构”的成本优势,在当前 *** 和PPP融资渠道广泛、资金价格低廉的背景下,信托计划渐渐失去了往日的光彩。目前信托计划参与PPP项目融资主要为被动管理,即银行或保险资金以信托计划作为通道,参与PPP项目。不过,信托公司也在积极转型和“自降身价”,推出各类创新工具参与 *** 融资和PPP项目,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尤其是在PPP项目“过桥融资”、地方 *** “债务置换”等领域,继续发挥其方式灵活的优势。
(五)其他融资工具
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资本市场直接融资(IPO或新三板挂牌)及并购重组(以被并购方式退出)等。由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及并购重组是PPP项目在后期退出时的一种选择(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方式主要是 *** 方回购),且目前PPP项目大多处于起步阶段,离退出阶段为时尚早,因此不展开分析。主要分析下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
;

1.一是根据约定资金用途区分。看资金支付时书面的资金用途说明,是否明确为股东借款还投资款。
2.二是根据收益类型进行区分。如果约定的每年固定利率是多少,那就是可以界定为股东借款;如果约定按公司利润分取红利,那就是可界定为股东投资款。
3.三是根据是否有返还期限区分。如果没明确了公司返还款项的具体期限,那就是股东借款;如果没有明确公司的具体返还款项的期限,那就是股东投资款。
4.四是根据转账汇款凭证确定。如果汇款凭证上写明的是借款或借支,那就是股东借款;如果汇款凭证上写明的是投资或投资款,那就是股东投资款。
拓展资料
股东借款狭义上是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一种行为;广义的股东借款指股东运用借款、往来款、领取备用金、预领材料款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
存出投资款(deposited investment fund),是指企业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的资金,应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存出投资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存出投资款”科目。
短期投资是指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包括各种股票和债券等,如购买其他股份公司发行的各种股票, *** 或其他企业发行的各种债券(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地方 *** 债券和企业融资债券等); 其他投资如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货币资金、材料、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指企业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当企业现金暂时剩余时,选择流动性强的股票、债券、国库券进行投资是更好的理财 *** ,等到企业现金不足时,又可将投资出售获取现金。短期投资是企业用活资金的一种策略,当企业拥有的货币资金过多时,存在银行又不太合算,就可以用部分资金作短期投资,买股票、国库券之类的有价证券,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
短期投资属于流动资产
项目资本金投资、股权投资、股东借款以及参与地方投融资公司基金。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国家开发银行于2015年8月25日正式注册设立的政策性投资主体,注册资本500亿元,主要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国开发展基金采取项目资本金投资、股权投资、股东借款以及参与地方投融资公司基金等投资方式,用于补充重点项目的资本金缺口,截至到2022年11月已完成几千个国家重点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一、关于“可转债”的监管政策演变
2016年9月8日,基金业协会在“AMBERS系统”发布《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类型说明》),对私募投资基金类型进行了划分。其中,明确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资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等。
2018年1月23日,基金业协会在北京召开“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在该会议通讯稿中指出,“在私募基金投资端,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符合上述要求和《备案须知》的私募基金产品均可以正常备案。”
2019年12月2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指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 *** 认可的其他资产。
至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可转债”得到了基金业协会的正式认可。
其实,早在2016年以前,私募基金市场上关于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进行可转债投资的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实践当中,有部分基金管理人采取了对非上市企业进行“可转债”或者“股权+可转债”的方式,笔者未见因此被 *** (或其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行业处分的情形。
二、何为“可转债”?
在私募基金投资领域,一般习惯上所称的“可转债”,是指在对未上市企业进行债权投资的同时,约定可以转换成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时间、条件、价格、规模等,待条件成就后或者到一定期限后选择转成股权或者收回债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简单的说,就是“附转股条件的债权投资”,这其中包括投向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发行的可转债。
2019年,上海证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中证登联合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89号),第二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上交所挂牌 *** 的,适用本办法。
2020年,中国 *** 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 令第178号),第二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 、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可转债,是指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综上,私募股权投资“可转债”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投资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对非上市企业附转股条件的债权投资。
三、何为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可转债”?
对于这个问题,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类型说明》《备案须知》等相关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或者债券。那么对于“可转债”来说,私募股权基金也只能投资在交易所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应就排除在外了。
经笔者咨询基金业协会,得到的答复是:“股权/创投类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原则上不得投资交易所挂牌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若是对未上市企业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建议进一步说明采用该投资方式的原因和投资占比。”
另根据基金业近期在基金备案系统的提示:对于投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可转债的,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不予备案。
综上,笔者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在交易所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以及对未上市企业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目前属于基金业协会认可的私募基金备案范围,但具体以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为主。
四、“可转债”是否受《私募规定》关于债权投资比例的限制?
《私募规定》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 *** 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转债是否必须满足“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的限制条件?
笔者经咨询基金业协会,回复称:对非上市企业附转股条件的债权,建议不超过20%。但对于在交易所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是否需要接受上述规制呢?
近期基金业协会在基金备案系统对“可转债”投资方式的提示中,给出了统一权威的答复:
1. 对于投向沪深交易所挂牌 *** 的私募可转债与可交债的,属于私募股权投资范围,无投资比例限制;
2. 对于投向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0%。如超过该比例,出函说明合理性;
3. 对于其中投向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可转债,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对外总投资额的20%。
另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投资标的涉及“私募债”的,还需要管理人来函说明投资场所、投资具体标的和交易方式。
总的来说,基金业协会基本上沿袭了《私募规定》的精神,对可转债从严把握,但对可转债的比例限制又作了细分:对于投资标准化的可转债,归入股权投资的范围,不受投资比例的限制;对于投资非标化的可转债,原则上要受20%的限制,但又没有绝对化,如超过需要说明合理性。也是既防范私募股权基金全部投资可转债,通过设置无法转股的条件行债权投资之实,也为一些设置合理条件进行转股的私募股权基金留了豁免的余地。
但对于投向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可转债,基金业协会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对外总投资额的20%,按照《私募规定》的要求,是不得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二者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咨询记录·解于2021-11-14茅台193...
五大四小发电集团名单文章列表:1、2020年五大四小发电集团装机容...
中信国安(000839)中天科技(600522)新海宜(00...
国内油价近二十年历史最低价是3.06元一升。最高的时候,发生在201...
长江铝锭今日价格后面的涨跌是什么意思?是对长江铝锭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