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的话先看保险公司的职业分类表,只要属于1-4类职业里面的,可选择的险种就较多,如果是5类的险种会较少且价格贵。
建议:
1)人身意外险:工地上工人最需要的保险是意外保险,虽然现在国家规定了施工单位需要统一给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购买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但大部份额度较低甚至有些单位不买。自己加购点虽属消费形(不返还本金),但风险无处不在,少量投资以备不时之需。不需太多,100~200元左右就行。
2)重疾保险:年轻时候买费率较低,交费期限长一点负担不重。如国寿的康恒终身30年交万元保额年交二百多元,这是以后的终身财富。
3)适量的分红险:强制储蓄,这是以后合法的私房钱,没有人能拿得走。但交费期限不能太长(3~5年为宜)。
建筑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正式开办,主要承保对外工程。承保对象为各类工业、民用以及公共事业的土木建筑项目。
承保范围包括:
(1) 某些自然灾害如洪水、雷电、风暴等引起的损失;
(2) 某些人为原因,如盗窃、工人技术人员的过失、恶意行为等引起的损失;
(3) 某些不可预料的突然事故等。开办建筑工程保险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工程的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计划实施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能及时、合理地获得补偿,使工程计划得以持续顺利地进行。
拓展资料
特征
建筑工程保险,是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其主要特征为:
(1)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 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 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5)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工程保险
工地意外险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产品的方向也不同,具体分为建工意外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个人意外伤害险。
1、建工意外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强制性保险。
2、团体意外险
团队意外险也就是团体意外伤害险,是指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一般是企业作为投保人,员工作为被保险人,统一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
3、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指的是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在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过程中,如因为意外或患上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应承担医药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4、个人意外伤害险
个人意外伤害险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个人意外伤害险保障因“外来”、“突发”、“非本意”造成或产生的医疗费用、身体残疾、身故;除此之外有的产品对其他交通工具造成的身故/伤残、意外骨折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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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建筑法律法规鼓励建筑企业办理的商业保险,它不属交强险一般的代替性责任保险,而是商业补充性保险。
建工团体险,一般包含意外医疗和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两个部分。临时施工人受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为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两部分,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建工险不属于强制保险,但在工程开工前要上好这个保险,否则是不允许开工的。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扩展资料:
建工团体险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建工团体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它包含多个个人意外伤害险。建工团体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来看,承保建工团体险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工团体意外险
专门承保在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伤害的保险属于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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