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供热管理条例(内蒙古供热管理条例2019)

2023-01-18 14:29:26 基金 tuiaxc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城镇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第十三条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 *** 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供热系统逐步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五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五个采暖期的限制。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内蒙古供热管理条例(内蒙古供热管理条例2019) 第1张

供热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明确供热实行 *** 负责制,突出 *** 主导,为安全稳定供热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建立一体化的供热经营管理模式,推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直供到户。三是依据市 ***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15〕16号),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于2016年底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

库伦旗大热谁管

针对上述情况,经库伦旗人民 *** 研究决定授权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承办单位、库伦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库伦旗正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承接主体,拟收购库伦旗城区的5家集中供热企业,分别为:库伦旗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公司、库伦旗金峰热力供热有限公司、库伦旗福泰热力有限公司和库伦旗耕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热总面积256万平方米,包括:居民区163万平方米、机关企事业单位93万平方米,供热管网总长度184公里。各供热企业负责内容及特许经营权期限见下表。

企业名称 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时间 终止供热特许经营权时间 供热范围 供热入网面积

宏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9月1日 2026年9月1日 老城区 138万平方米

源丰热力供热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0日 2024年12月20日 *** 行政区、运管站、山水人家小区、廉租房小区和福缘小区 53万平方米

金峰热力供热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6日 2025年6月24日 政务大厅、三中、旗医院、祥嘉新苑小区、恒源小区、 *** 局、养畜牧社区、信用社、大地、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和新城西路以西至检察院桥区域 43万平方米

库伦旗福泰热力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1日 2026年10月1日 塞外明珠小区、荞都鑫居小区、汇景豪庭小区、中央公馆小区 16万平方米

库伦旗耕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0月15日 阿琪玛路两侧,30米大道两侧和工业园区企业 6万平方米

包头取暖补贴发放标准2020

分八类进行补贴。包括居民热电联产或工业余热集中供热改造、居民电代煤、太阳能+电辅助、居民生物质取暖、居民气代煤改造、电网增容、供热二次网扩容及改造、建筑能效提升等。其中,对已解决采暖、未解决生活用气的用户,具备管道天然气改造条件的,按照3000元/户进行补贴;居民分户式、集中式电代煤,采用空气源热泵的按180元/平方米补贴;居民生物质取暖,按炉具购置价格的85%的标准进行补贴,每户最高补贴3500元。气费补贴。继续执行2020年补贴政策。(市、区财政、燃气公司补贴12元/平方米,其中燃气公司承担4元/平方米,财政补贴8元/平方米,每户补贴面积不超过162平方米,暂按三年补贴。)初步测算,本方案清洁取暖项目总投资50.33亿元。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 *** 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包头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人民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 *** 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 *** 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和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建立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

热源单位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系统。供热单位应当逐步建设供热远程智能监测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热源单位的供热信息系统、供热单位的供热远程智能监测调控技术平台应当与供热监管和服务信息平台对接。第五条 市供热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惩戒、与 *** 相关部门沟通等机制,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第七条 市人民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请市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报请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相应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设施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的保修责任。第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 *** 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市和旗县区人民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

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 *** 确定。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修,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开始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抢修结束后三日内恢复原状。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热用户确需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他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他供热设施;

(二)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三)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装设路灯杆;

(四)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种植树木、进行打桩、顶进作业;

(五)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

(七)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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