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程款拖欠问题涉及政府出资的项目,可以尝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如果拖欠的工程款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相关联,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或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对方未按约定履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如果工程款拖欠问题涉及政府出资的项目,可以尝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如果拖欠的工程款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相关联,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或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对方未按约定履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拖欠工程款问题应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以下是具体解决方案:起诉地点: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通常管辖法院为区或者县人民法院。起诉时效与所需材料: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应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若您面临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应采取的行动取决于具体情况: 若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您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问题。胜诉后,如果拖欠方仍旧不支付,您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虽然政府部门能够介入工程款支付问题的调解,但它们不具备对拖欠工程款问题进行裁判或强制执行的权力。
拖欠工程款可以去中纪委投诉。可去工程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建委等处咨询。去官网或者当地部门查找投诉电话。如果拖欠的工程款包含工人工资,可去劳动监察部门咨。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工程款拖欠的解决途径包括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如果协商失败,可以采取上述措施。 在法院判决胜诉后,如果对方仍不支付工程款,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拖欠工程款不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拖欠的报酬。如果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综上所述,确定工程款返还纠纷的管辖地需要基于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当工程款出现拖欠时,首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寻求解决方案,或直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双方协商未能解决问题,承包方可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支付价款。这包括请求法院拍卖工程以偿还价款,或与发包方协议折价工程以实现偿还。
4、拖欠工程款要找哪个部门解决:拖欠工程款要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或者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所以给付工程款纠纷是属于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这意味着,给付工程款纠纷也归入专属管辖的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退款不是专属管辖。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的,如果后续因工程款发生纠纷的,一般是参照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范围内。
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虽协议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应当适用。石城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故应当裁定驳回被告廖某的管辖权异议。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工程合同纠纷遵循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故工程款纠纷归入专属管辖范畴。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定类型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具体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为 合同履行地 法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履行地 为施工行为地,所以由施工行为地法院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
第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明确列为不动产纠纷的一种,因此这类纠纷应当遵循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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