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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面是2016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2016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 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内容来自用户:某某先生
国家标准《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编制说明贵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市物协字[2014]05号
贵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一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认真查验,交接验收手续齐全,户权界定明确。
3、物业管理企业具有注册物业管理师职称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名;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按照行业规定,持有(A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建筑物消防员资格证、电工操作证、中央空调操作证;二次供水系统运行人员持有健康证;财务人员持有会计证、统计证。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12小时服务电话。报修半小时内、突发事件除外,其他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一周之内回访,回访率85%以上,服务及时率85%以上,维修合格率***。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网上房产证查询的官网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
房产证查询方法:
1、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2、房产局查询: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查房产证的办理进度的方法(以北京市为例进行说明)
为方便申请人及时了解房屋登记业务的办理情况,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开通房屋登记业务办理进度网上查询和短信通知服务。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制作完成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后,会在第一时间使用北京市住建委短信服务平台发送短信通知登记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领取;
登记申请人还可通过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房屋登记业务办理进度查询”功能查询登记业务的实时进展。
进度查询和短信通知作为一项新便民举措,是今年北京市提升房屋登记服务水平的主要举措之一,便于购房人和金融机构确认房屋登记的办理情况并启动交易尾款支付、抵押贷款发放等后续程序,也提供了一个让办事群众监督工作规范化的信息公开窗口。
拓展资料:
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等多部委正紧锣密鼓地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全国联网,目前超过1000个市县的不动产信息平台端口已经接入全国,浙江、福建等省也完成了全省不动产信息端口与全国的对接。
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等多部委正紧锣密鼓地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全国联网,目前超过1000个市县的不动产信息平台端口已经接入全国,浙江、福建等省也完成了全省不动产信息端口与全国的对接。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一制度包括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注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目前四统一的前三项已基本完成。据悉,最后一项“信息平台”,即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全国联网有望在今年年底完成,明年投入运营。专家表示,全国主要城市及县级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已经基本完成,接近做到全国联网。
全国不动产信息系统,在功能上类似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同的是,企业信息系统任何人都可以查询,而不动产信息系统需经房产所有人同意才能查询。不动产信息系统中,房产买卖双方可以依法以“宗地号”查询房屋产权,土地性质,抵押、查封等基本信息。若想了解房产的详细信息如图纸等,需买卖双方持委托书依法到当地“宗地所”查询具体情况。
-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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